第553章 海科公司太委屈了
这一屋子人,智商最低也都在249以上。经张永明一点拨,大家立马都反应过来了:
是啊,和海科公司合作,设计院并不损失什么呀。
海科公司能够赚到钱,大家就跟着分钱,至于海科公司拿走的那部分,本身就是人家赚来的。如果没有海科公司,这部分钱根本就不存在,大家还用在乎谁分走多少吗?
至于说谁还有其他的创收机会,与海科公司也不矛盾啊。你自己有门路,自己去赚就好了,院里也没说不让你去赚不是?
戴胜华自然也想通了这个道理,不过他此前把话说得太满,此时羞刀难入鞘,嘴上说着保留意见,但在大家举手表决的时候,也跟着举了手,理由是避免破坏班子的团结,大家自然也不会多说什么。
院务会做出了决定,蔡慕青向化工部党组做了汇报,得到了部党组的认可。
时下事业单位搞创收是国家鼓励的,设计院能够引入外援,弥补创收能力方面的短板,这算是一个创新。如果未来创收能够取得成效,这个经验就值得推广了。
随后,化工设计院便与海科技术贸易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,规定引入海科公司协助化工设计院进行科技成果转化,海科公司有权代表化工设计院与国内外客户进行业务洽谈,开拓科研项目。当然,最终的服务合同还是需要经由化工设计院审核的。
协议规定,经化工设计院审核认可的科研项目,科研组织工作由海科公司全权负责,设计院有义务提供科研资源上的配合,包括但不限于指派工程师、提供科研条件以及联系协作单位。
设计院指派的工程师如果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,或者不服从海科公司的合理科研要求,海科公司有权要求设计院撤回并更换其他人员。
工程师在工作期间如果出现加班、出差或从事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的实验活动,海科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、差旅补助、健康补助等,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科研单位的平均水平。
工程师从事项目研究期间的工资,按工作日计算,计入项目成本。但前述的各类津贴不得纳入成本,应由海科公司从所得利润中支付。
研究过程中如何使用了设计院的实验室和科研设备,同样要计算费用,并计入项目成本。
最后的一条,当然就是此前院务会上争论过的,即所有项目收入在扣除成本之后,按七三分成。设计院在收到分成后需要向化工部上缴一部分管理费用,这笔费用自然就不能算在成本之内了。
对于这个协议,院领导们是比较满意的。
工程师的工资以及实验室的使用费,其实都是肉烂在锅里。没有项目的时候,这些工程师也是要领工资的,现在能够把工资计算在项目成本里,就相当于占了海科公司的便宜。
关于工程师津贴必须海科公司从自己分到在30%利润中支付这一条,大家有些不理解,因为这实在有些欺负人了。
别误会,大家并不是认为设计院受了欺负,而是觉得海科公司太委屈了。
搞科研,加班有时候属于刚需。比如做一个热处理的实验,退火时间可能长达十几小时,实验人员是必须守在炉子跟前的。因此而产生的加班费支出,计算在项目成本中并无不妥,让海科公司去承担,实在是说不过去。
对此,蔡慕青声称这是自己与海科公司舌战数小时取得的成果,目的在于避免海科公司无节制地占用工程师的时间,这是保护工程师权益的重要条款。